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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配资:杭州股票公司排名-最新发文!剑指基金销售“重规模”乱象 投资者盈亏成核心指标

摘要:   据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日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下发了《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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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 ,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日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下发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

  《意见稿》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以投资者最佳利益 ”为核心的长期销售理念。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此前销售端存在的盲目“重规模”的乱象,本次《意见稿》指出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中 ,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不得承诺未来收益

  《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 、全面展示基金业绩,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 ,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三)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 ,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四)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 ”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宣传推介规定》要求,申请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业绩数据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 ,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 、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

  对于弹性较大的指数基金 ,《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对于宣传推介风险较低的同业存单基金时 ,应当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 、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

  开展直播业务需注意风控管理

  《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时 ,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与直播业务相匹配 。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 、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为基金宣传推介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的 ,应当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 ,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 。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解答提问或评论。直播人员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开展直播业务时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脚本内容至少包括直播的流程方案、各环节的主题、串场设计和主要内容;事前列明直播内容中可能涉及的关键 、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并履行相关审核流程;具有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 ,或能够有效执行的直播中断机制,确保直播全程可控,并对评论区进行管理;直播过程中 ,可以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视情况提示直播人员及时纠正,并对不良影响进行整改;直播结束后 ,直播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合规记录单,记录发生错误的场景和具体表述,合规人员应当根据直播内容风险程度 ,按照一定比例对直播情况进行审查 ,并提出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

  涉及公司品牌宣传 、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业务培训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相关直播素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保存二十年。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 ,参考相关规定,至少保存三年。

  投资者盈亏情况应纳入销售考核

  《意见稿》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考核机制作了改进,并指出考核机制应当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 ,避免因绩效考核机制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 ,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 、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过往基金销售端存在的“重规模”的乱象,本次《意见稿》要求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具体来看,首先 ,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其次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 、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

  考核时间上,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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