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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股票配资公司:配资公司排名10强-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规范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摘要:   事关汽车价格,国家出手了。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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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汽车价格,国家出手了。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 。

  另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制度,针对当前广告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利用在广告中引用第三方报告,批量制造细分领域“行业第一” 、加剧行业“内卷” ,以及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 ”方式,对“内卷式”竞争“推波助澜”等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还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引证内容监管工作,引导和帮助广告活动主体提升广告引证内容合规能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研提意见 ,并于2026年1月1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12月12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指南》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一是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 ,要求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二是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三是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细化了多种表现形式。四是强化公平定价约束,禁止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禁止生产者之间及零配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五是规范零配件及功能收费 ,明确“付费解锁 ”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指南》提出,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 ,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整车 、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 、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 ,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 ,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指南》还明确,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固定或者变更汽车及零配件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四)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规范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在规范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方面 ,《指南》提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 、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 。有可选配件的 ,要标明可选配件的名称 、价格 、规格、产地等内容 。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 ,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指南》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实施下列行为的 ,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 、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二)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 ”等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

  (三)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等,降价促销时标注的被比较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本次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以贷款购车 、购买保险等作为交易附加条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显著标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对汽车价格、赠品价值、售后服务费用等作出承诺但实际未兑现;

  (六)以低价宣传,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

  (七)通过积分 、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

  《指南》还提到 ,汽车销售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 、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 ,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 ,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 ,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 、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 ,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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